2021 年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随身记(33)|实时焦点
来源:学易网校     时间:2023-04-29 06: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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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随身记(33).网上课程学习请电话咨询:400-622-5005!第四章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第三节 商业银行管理【考点 2】资本管理(一)商业银行资本的含义与类型资本: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可以用来吸收银行的经营亏损,缓冲意外损失,保护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为商业银行的注册、组织营业以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启动资金等。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提高商业银行体系安全性的角度看,商业银行资本的核心功能是吸收损失。三种意义上的资本:1、会计资本(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会计资本是根据会计准则反映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由于会计资本是银行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以后的余额,它代表银行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会计资本由七部分组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一般准备;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少数股东权益。2、监管资本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监管者最关心的是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资本以保证存款者和其他债权人不受损失,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稳健性和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负责制定计算资本充足程度的标准方法,根据风险状况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使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3、经济资本经济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经济资本是一种“虚拟”资本,它并不存在于资产负债表的某一个或几个科目中。(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与资本管理要求①巴塞尔协议②巴塞尔协议Ⅱ③巴塞尔协议Ⅲ1、“巴塞尔协议”及其资本管理要求1988 年巴塞尔协议由国际清算银行成员方,包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瑞士 10 国集团和卢森堡、加拿大 12 国的中央银行于 1988 年 7 月在瑞士巴塞尔达成。在该协议中,银行资本分为:1)核心资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2)附属资本:一定比例的普通准备金和长期次级债务等,其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100%。协议规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 4%;总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 8%。巴塞尔协议有助于消除各国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统一准则。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资本管理要求2004 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又称“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方面做出了改进,全面覆盖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并提出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3、“巴塞尔协议Ⅲ”及其资本管理要求2010 年年底,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强化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提高了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加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引入了杠杆率要求,建立了流动性标准,并成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新基准。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上调至 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提高至 4.5%;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为 1%;要求商业银行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 2.5%;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 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 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2017 年 12 月,旨在加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修订完成,将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逐步实施。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Ⅲ在既有框架下对银行业风险计量方法、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指标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Ⅲ是为银行根据自己内部模型计算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而制定的资本标准设定了最低要求。这意味着银行将不能随意减少资本缓冲,不少银行还需增加资本。(三)我国的监管资本要求与管理1、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新监管标准的安排2011 年 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精神,《指导意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统一性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以体现逆周期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标准: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将监管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了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调整为三个层次,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5%、6%和 8%。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 2.5%的留存超额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要求和 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增加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 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11.5%和10.5%。建立了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标准: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建立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 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 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实施新监管标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事关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大局。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外部环境以及银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 2011 年起陆续发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以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初步构建了以资本充足水平、拨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为一体的新四大监管工具,奠定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基础。2012 年 6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与“巴塞尔协议 III”接轨且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于 2013 年起开始实施,并要求商业银行在 2018 年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2、我国的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1)监管资本的构成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和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及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风险加权资产包括: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3)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4)目前各类银行过渡期已结束,均需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考试报名]全国经济师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名入口[成绩查询]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查询入口[真题答案]全国经济师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考试政策]经济师报考条件|免考条件|考试科目[培训课程]最新经济师资格考试高清视频辅导课程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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